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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原贵州教育学院)校友会(筹)章程
2014-07-16 12:34     (阅读:)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贵州师范学院(原贵州教育学院、下同)校友总会”(英文译名为:Guizhou Normal College 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GNCGAA)。

第二条 本会(筹)为贵州师范学院(原贵州教育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的、尚未经贵州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暂时不具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我院为人师表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贵州教育厅和贵州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贵州师范学院校内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校友间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营造“校庆文化”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开展校友对母校的感恩活动,为母校的建设发展提供更多的精神、人力智力和物质支持;

(三)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作贡献;

(四)开展文化、学术交流,为校友提高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提供平台和机会;

(五)协助校友寻找事业上的合作伙伴;

(六)为改善校友生活质量,工作环境和健康水平提供适当帮助;

(七)开展企、事业经验活动;

(八)编辑、印刷《贵州师范学院(原贵州教育学院)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建设校友工作网页;

(九)编印《贵州师范学院(原贵州教育学院)校友优秀文集丛书》

(十)建立校友工作网站

(十一)建立校友数据库

(十二)协助有关市州县建立校友分会

(十三)协调、指导地方校友分会工作

(十四)建立校友会馆,收集校友信息、成果等进行陈列;

(十五)配合和协助完成母校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为贵州师范学院(原贵州教育学院)校友。

(一)贵州师范学院及其前身(贵州教育学院)的毕业生(包括普通本、专科生、成人脱产、成人函授)、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含干部培训班)、留学生等各类学生和学员。

(二)曾在贵州师范学院及其前身贵州教育学院任教、任职者及现今在校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

(三)贵州师范学院及其前身贵州教育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名誉教师、兼职教师、兼职工作人员和被学校授予名誉称号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贵州师范学院(原贵州教育学院)校友;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有一定的联系;

(五)与总会或各地方分会取得联系,获同意。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联系校友总会或分会并提交纸质或电子网络《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总会或者分会审核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优先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资助校友会活动经费或为校友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六)根据需要,提供母校或校友有关资料;

(七)积极反映校友在各方面的工作业绩,推荐介绍校友的先进事迹;

(八)积极向《贵州师范学院校友工作通讯》等内部刊物投稿。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查并经贵州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外代表贵州师范学院(原贵州教育学院)校友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候选人;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协助母校组织校庆活动;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秘书长可由现职的分管校领导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查并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贵州省教育厅和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会总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主持总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立、管理校友数据库,保持与国内外校友会的联系;

(四)协助接待国内外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五)协助办好校庆活动;

(六)组织编辑、出版《校友通讯》等刊物、资料。

(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办公室、各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各地校友会

第三十条 各地校友会以行政区划为主、系统、行业为辅的原则组建。

第三十一条 各地校友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三十二条 各地校友会应根据总会宗旨积极开展活动,并与总会保持密切联系。总会应组织交流各地校友会活动的情况和经验,以指导、推动各地校友会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 各地校友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守本章程的原则精神,可以相对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母校或者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的资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有:

(一)组织文化、学术交流、联谊等活动;

(二)编辑出版《贵州师范学院校友工作通讯》等刊物;

(三)接待校友;

(四)日常办公。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委托贵州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代管,按财务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使用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贵州省教育厅和贵州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贵州师范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5日内上报教育厅和民政厅审查,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贵州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之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学校有关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贵州省民政厅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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