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省性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1)明确行政区域,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使用“全国”、“中国”、“中华”、“总”等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反映业务范围,要与社会规范提法一致。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等。
(4)不能使用已注销、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包括名称预先登记和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1)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2)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先登记后,按照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在名称预先登记的有效期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办理成立登记手续,逾期自动失效;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5)社会团体获得登记证书后,再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发起人在名称预先登记后无需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备工作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
社会团体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授权的组织。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5、申请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Ⅰ. 名称预先登记阶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组织名称预先登记申请表》;
(2)《关于筹备成立 的申请》(向贵州省民政厅提出申请,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所涉领域的基本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作用,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写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申请书由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签名或盖单位印章。发起人应由业内具有一定权威、实力、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心的3至5个发起,并附国家相关政策文件;
(3)章程草案(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范围可同时参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拟定);
(4)拟任负责人名单、《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和本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负责人指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
(5)发起会员名单(发起会员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且会员应包含全省各市州会员。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异地商会只能吸收单位会员(含个体工商户))(参照范本)。
Ⅱ. 成立登记阶段,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经贵州省民政厅通过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登记申请表》原件;
(2)在名称预先登记阶段提交的《关于筹备成立 的申请》原件;
(3)《关于 成立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到多少人,实到多少人,以什么方式多少人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附:理事名单、常务理事名单、负责人名单);
〔理事人数不超过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负责人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中设理事长(会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的文件;
(5)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会员名册(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参照范本)
(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加盖所在单位人事章,无人事部门的,需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及《章程》(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范围可同时参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拟定)并提供电子文档。
(1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加盖所在单位人事章,无人事部门的,需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包括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每人一表;
〔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2)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
(13)《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14)《新注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申报表》;
(15)异地商会另需提交一份承诺本会负责人及会员均为原籍地人士在黔经商企业的承诺书。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无需提交第(4)项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用A4纸张双面打印。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办理名称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宗旨、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
(4)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5)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和本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须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章,无人事部门的,须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证明);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旨在明确前任法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4)理事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
(5)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新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 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
(3)理事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办理注册资金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理事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办理业务范围变更(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社会团体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3)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
(5)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新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条件: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程序:
(1)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根据章程,通常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须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目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还有事实上的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3.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另附文件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4)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5)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
经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财务专用章、分支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会费收据等),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无需提交第(2)项材料。〕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概念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等。
社会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再行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概念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团体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含五十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社会团体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一类特殊的分支机构。
3、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市州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文件;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3)(附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4)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一般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及签到册。
4、申请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2)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一般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及签到册;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5、申请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3);
(3)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一般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及签到册;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6、申请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编号:07);
(2)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市州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的文件;
(3)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一般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及签到册;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7、申请分支(代表)机构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编号:08);
(3)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一般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及签到册。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社会团体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及其印章,领取同意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
8、社会团体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登记申请书,由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
(3)捐赠协议书原件(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社会团体履行程序(一般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及签到册;
(5)《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内部通过,其内容应包括: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措施等);
(6)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市州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文件。
五、备案
1、社会团体需要备案的事项
(1)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提交复印件);(2)办事机构设立、注销;(3)负责人;(4)会费标准。
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是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办理办事机构设立备案,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经审查同意后,可以刻制印章。
(2)社会团体办理办事机构注销备案,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申请表》,按照要求签字并加盖印章。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印章。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11);
(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军队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的,须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文件);
(3)社会团体履行程序纪要及签到册。
社会团体新增负责人应履行新增负责人的备案手续。
社会团体换届,应履行新一届所有负责人的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理事、常务理事名单(按照规定,社会团体换届后所有负责人均需重新备案,为减轻社会团体工作量,可以只报送新增负责人的纸质材料,连任的负责人需要写明上一届在社会团体任职的时间和职务)。
4、会费标准备案
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2)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5、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需提交理事会纪要、《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一式二份)。延期换届没有跨年度的,可以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六、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的程序:
(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先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2)预审通过后,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新章程及其电子文档(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纪要及签到册。
办理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民政厅办公楼2楼) 联系电话:0851-6857904。收费情况:所有事项均不收费。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网